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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生成式人工智能规制中的义务主体与义务分配——以ChatGPT为例
  • 作者

    万斌

  • 单位

    安徽大学法学院

  • 摘要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在给人类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产生了数据来源的侵权风险与生成内容的应用风险。目前我国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规制体系存在义务主体不清晰和义务分配不合理的问题。在义务主体上,借鉴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的规定,应当区分技术支持者、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三类义务主体。在义务分配上,为了避免过度防范风险而阻碍技术发展,应当要求服务提供者负担《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义务并附加风险管理制度的义务;技术支持者仅对预训练数据负责并采取技术措施避免悖伦内容生成;使用者则需合理使用生成内容,专业使用者应负担生成内容的披露义务。
  •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ChatGPT法律规制服务提供者使用者

  •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安徽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大研究项目“安徽省‘一带一路’参与企业合规风险防范法律问题研究”(SK2021ZD03);
  • 文章目录

    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两类新风险
    (一)数据来源的侵权风险
    (二)生成内容的应用风险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规制的不足
    (一)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规制
    (二)《管理暂行办法》作为合规依据的不足
    1.义务主体不明确
    第一,“提供者”一词的语义存有疑问。
    第二,规制对象单一。
    2.义务设置不合理
    第一,义务在主体间的配置不合理。
    第二,还应补充更多义务以控制风险。
    三、生成式人工智能规制的义务主体
    (一)《AI法案》的镜鉴
    (二)区分三类义务主体
    1.技术支持者
    2.服务提供者
    3.使用者(用户)
    (三)确定重点规制的义务主体
    第一,给技术支持者施加过多义务会限制技术发展。
    第二,技术支持者不能控制不同专业领域的风险。
    第三,使用者也应承担一定义务。
    四、生成式人工智能规制的义务分配
    (一)技术支持者承担的义务
    1.预训练数据来源合规义务与披露义务
    2.采取措施避免违反社会伦理道德和歧视性内容的义务
    (二)服务提供者承担的义务
    1.《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相关义务
    2.建立风险管理制度
    (三)使用者承担的义务
    1.合理使用生成内容的义务
    2.专业使用者的披露义务
    五、结语
  • 引用格式
    [1]万斌.生成式人工智能规制中的义务主体与义务分配——以ChatGPT为例[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42(03):29-3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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