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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论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法保护
  • 作者

    王霁霞高旭

  • 单位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 摘要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出现后,人工智能创作不断涌现,带来了诸如人工智能能否成为作者、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成为作品、是否需要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收益应当归属谁等一系列法律难题。从各国的实践和理论探讨来看,解决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法保护主要有三种方案。然而,基于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避免法律体系陷入根本性动荡和维护人的主体性原则等原因,应当否认人工智能的作者身份,同时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给予分级分类保护,即自动生成物进入公共领域,人类投入了独创性贡献的辅助生成物给予著作权保护,利益归投入了独创性贡献的主体。因为只有坚持人的主体性,将著作权法的激励重点回归到对人的激励方面,才能在迅猛发展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为人类的思想和创造保留生长的土壤。
  •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式人工智能著作权

  • 文章目录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法保护难题
    (一) 要不要保护:人工智能是不是作者,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不是作品
    (二) 要保护谁:人工智能、程序员、开发者还是用户
    (三) 要怎样保护:是否所有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都受著作权法保护
    三 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法保护的三种现有方案
    (一)直接赋予人工智能作者或拟制主体地位
    (二)将人工智能作为人类创作的工具
    (三)将人工智能生成物作为受雇作品
    四 人工智能为著作权法上的作者之否定
    (一)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决定了“人”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
    (二)承认人工智能是作者将带来法律体系的颠覆性动荡
    (三)对人工智能与人类同等保护将消解人的主体性
    五 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分类分级保护路径
    (一)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物归属公共领域
    (二)人工智能辅助生成物是否需要保护取决于是否包含人的独特性创作
    (三)人工智能辅助生成物的著作权主体及收益可归于贡献了独特性创作的自然人、法人
    结语
  • DOI
  • 引用格式
    [1]王霁霞,高旭.论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法保护[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27(05):10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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