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改委关于《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印发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发改环资〔2021〕49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6月19日

  

  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推进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全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能源消费和直接消费煤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分别简称耗能项目和耗煤项目)。

  

  本办法所称直接消费煤炭,是指以原煤、洗精煤、其他洗煤、水煤浆、型煤、煤粉、煤泥等为燃料或原料,进行燃烧或生产加工等,其耗煤设备(设施、工具)主要包括锅炉、窑炉、气化炉、炼铁高炉、有机热载体炉、发生炉等。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按照规定需经各级投资主管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三条 能源、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是指拟建项目新增能源和煤炭消费,需由其他途径落实替代源减少能源和煤炭消费。替代源包括:

  

  (一)企业关停、转产减少的能源和煤炭消费;

  

  (二)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或节能技改减少的能源和煤炭消费;

  

  (三)以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替代煤炭消费的,替代量可作为煤炭消费替代源;

  

  (四)通过其他途径减少的能源和煤炭消费。

  

  第四条 替代源要求: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形成的能源和煤炭消费压减量,并且已纳入统计;

  

  (二)2021年1月1日后采取以上途径形成的能源和煤炭消费压减量;

  

  (三)拟建项目形成实际能源和煤炭消费时,同步落实到位;

  

  (四)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形成的能源和煤炭消费压减量。

  

  第五条 拟建项目按照行业分类,确定替代标准,严格执行能源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制度。

  

  能源和煤炭消费替代量计算公式为:Q=A×H×J

  

  其中,Q指能源和煤炭消费替代量,A指拟建项目设计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或新增煤炭消费量,H指行业系数,J指地区系数。

  

  第六条 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属行业,确定不同行业减量替代系数。

  

  (一)能源消费减量替代

  

  1.所有《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通知》中明确的“两高”拟建项目均需落实能源消费减量替代。

  

  2.行业系数:水泥、炼化、电解铝、煤电项目行业系数H为1.5;钢铁、焦化、铁合金、电石、石灰、甲醇、氮肥、醋酸、氯碱、建筑陶瓷、平板玻璃、沥青防水材料、背压型热电联产项目行业系数H为1.2。

  

  3.需落实能源消费减量替代的项目,替代源须来源于“两高”行业项目。

  

  (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

  

  所有拟建耗煤项目,煤炭消费替代行业系数H均为1.2。使用兰炭的项目,参照耗煤项目,实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

  

  第七条 按照最新年度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区域评价结果,确定不同地区系数J。

  

  其中,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区域评价结果为A类和B类的地区,地区系数J为1;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中区域评价结果为C类和D类的地区,地区系数J分别为1.05和1.1;区域评价结果以最新年度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结果通报为准。

  

  第八条 根据节能减煤工作要求,本着区别对待、从严控制的原则,适时调整拟建项目能源和煤炭消费替代行业系数。

  

  第二章 减量替代方案

  

  第九条 拟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所属行业和地区,编制能源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

  

  第十条 能源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所属行业、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进度、总投资等;

  

  (三)项目建设方案、产品方案、工艺和设备情况,主要耗能、耗煤设备设施;

  

  (四)项目能源及煤炭消费情况,包括所使用的能源和煤炭种类、数量、各项参数指标;

  

  (五)能源、煤炭替代量测算方法及依据;

  

  (六)能源和煤炭减量替代源、替代量及落实措施,其中耗煤项目的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和能源消费减量替代要按两章分别列出;

  

  (七)结论建议;

  

  (八)附件,包括替代源汇总表、替代源及替代数量纳统证明、替代源真实性及不重复替代承诺等相关材料,其中耗煤项目的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和能源消费减量替代源汇总表要分别列出。

  

  第十一条 替代源形成的能源和煤炭消费压减量,应根据不同的替代途径科学测算。

  

  (一)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或其他原因造成企业整体关停退出,形成的能源、煤炭消费压减量,按照企业关停前3年纳统数据平均值测算;

  

  (二)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或其他原因造成企业部分耗能、耗煤设备设施关停拆除,形成的能源、煤炭消费压减量,根据企业能源统计数据,核定设备设施关停前3年实际消费量,按平均值测算;

  

  (三)企业进行节能技改,形成的能源、煤炭消费压减量,按照技改前后消费差额测算;

  

  (四)企业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形成的煤炭消费压减量,根据统计数据,核定其替代前3年实际煤炭消费量,按平均值测算;

  

  (五)拟建耗煤项目的新增煤炭消费量和煤炭替代量均按实物量计算。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 能源、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审查,实行属地管理。

  

  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及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能源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审查由市级能耗“双控”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主管部门负责。

  

  市、县级投资主管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能源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审查由同级能耗“双控”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能源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审查内容:

  

  (一)方案是否规范、完整;

  

  (二)项目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煤炭消费量测算是否科学、准确;

  

  (三)替代源是否真实可行,替代量计算是否科学、准确;

  

  (四)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备和有效;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 需落实能源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项目,应在办理节能审查前取得相应权限主管部门出具的能源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审查意见。

  

  由省级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政务服务网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节能审查相关材料时,一并提交相应权限主管部门出具的能源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若节能评审后造成能源、煤炭消费量增加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向项目所在地能耗“双控”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主管部门发函,由市、县主管部门在收到函询时,督促建设单位按本办法要求落实能源和煤炭新增替代源,并修改能源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在回函时提供重新出具的能源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因项目建设内容调整等原因造成能源、煤炭消费量增加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形成实际能源和煤炭消费前,按本办法要求落实能源和煤炭新增替代源,并编制能源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补充方案,报原替代方案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拟建项目能源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1年内项目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期限界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原替代方案审查机关申请延期。替代方案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替代方案延期的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替代方案只能延期1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投资主管、行政审批部门应加强各类投资项目审核把关和监督管理,对未落实能源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的审批类项目,一律不予立项;对未落实能源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的核准、备案类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 各级能耗“双控”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主管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项目能源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落实到位。拟建项目形成实际能源和煤炭消费后1个月内,项目单位须向原替代方案审查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原替代方案审查部门组织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以重复替代、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查的,由原替代方案审查部门撤销审查意见,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纳入失信记录,依法依规严肃处置。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原则,认真开展能源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编制、评审、核查等工作。对于第三方机构在编制、评审、核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审查主管部门对第三方机构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依规从严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负责项目能源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审查、监管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6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耗煤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环资〔2018〕6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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