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8日讯(记者熊丽) 从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到,近两年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沿江省市和有关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针对长江生态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谋划,先后组织开展了6项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以钉钉子的精神持续推进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工作,研究建立监管长效机制,探索出一条以专项行动促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效路径。
这6项专项行动,分别是“共抓大保护”中突出问题专项检查,沿江非法码头、非法采砂专项整治,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整治专项行动,长江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行动,长江沿江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专项检查行动以及长江干流岸线保护和利用专项检查行动。今年前三季度,长江流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77.3%,比去年同期提高2.5个百分点。“通过专项检查,解决了许多多年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问题,使沿江生态环境有所改善,人民群众获得感增强。”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组组长、国家发展改革委基础产业司司长罗国三说。
据了解,截至今年2月底,“共抓大保护”中突出问题整改基本完成,取得积极成效。沿江省市的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沿江沿湖重化工产业污染得到初步整治,航运船舶污染治理得到加强,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和湖库水域生态环境治理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得到强化。
在沿江非法码头、非法采砂专项整治方面,沿江应取缔的959座非法码头已于2017年9月底全部拆除,其中809座完成了生态复绿,恢复生态岸线100多公里;应规范提升码头绝大部分已经完成整改,实现了合法运营。非法采砂得到了初步遏制,保持打击非法采砂高压态势,有效打击了非法采砂运砂行为。
在化工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面,对在环境敏感区域内尚存在的化工园区、化工企业,要在2018年6月底前依法撤销;尚存在的排污口,要在2018年6月底前依法取缔。对存在污水不达标或者超标排放等问题的化工企业,依法责令整改,2018年6月底前完成整顿改造,其中处于岸线1公里范围内的化工企业还要搬离、进入合规园区,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依法报请政府责令关闭。对岸线1公里范围内、合法运行的化工企业,要对其风险防控、污染排放达标等情况进行重新评估,确保符合安全和环保标准,鼓励搬离1公里范围或者搬离、进入合规园区。对岸线1公里范围以外,不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或者安全和环境风险突出、经评估通过就地改造仍不能达到安全、环境要求的,要在2020年底前搬迁改造进入合规园区或者依法关闭退出。
在入河排污口整改方面,2017年底前,将彻底拆除地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入河排污口;2018年6月底前,拆除其他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入河排污口,迁建、拆除或关闭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入河排污口。对于位于水质未达标水功能区内的入河排污口,制定整治方案,纳入地方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保满足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考核目标要求。对未履行设置同意登记、环评审批手续的入河排污口,分类施策,2018年底前完成整改。同时,要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在沿江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方面,截至9月底,省市自查、交叉检查、重点复查均按期完成,通过专项检查,初步查明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近1200个问题。要求2018年底前完成长江经济带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出问题清理整治工作。
罗国三介绍说,为切实保护好、管理好长江岸线资源,今年12月5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通知,由水利部牵头组织开展长江干流岸线保护和利用专项检查行动,全面查清长江溪洛渡以下干流岸线利用现状,建立长江岸线利用项目台账及动态管理机制,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占用岸线行为。专项检查分省市自查、重点核查、清理整改三个阶段,目前正在顺利推进自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