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部信息中心、油气中心、评审中心,放射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为充分发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参与自然资源管理行政决策支撑作用,规范专家履职行为,切实保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和技术咨询等工作质量,夯实国家矿产资源实物账户,服务部“两统一”职责,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等有关规定,我部研究制定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应于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建设完成。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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