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铁路局局属各单位,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修订后的《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国家煤炭工业局2000年印发的《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煤行管字〔2000〕第81号)同时废止。
附件: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铁路局局属各单位,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修订后的《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国家煤炭工业局2000年印发的《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煤行管字〔2000〕第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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