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煤矿停产停工和复产复工管理秩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煤矿事故,努力推动全市煤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全市煤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加强煤矿停产停工安全保障措施
1.煤矿停产停工类别包括因各种原因停产停工的煤矿。
2.制定停产停工工作方案。煤矿停产停工前要制定停产停工工作方案,明确停产停工时限、安全技术措施等内容,确保安全,并将方案报产煤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拟关闭煤矿要制定设备回撤安全技术措施,经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回撤。
3.加强煤矿停产停工期间安全管理。煤矿在停产停工前要做好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场所安全检查工作,消除隐患,并按规定处理剩余火工品,未工作的电气设备应处于断电状态。停产停工期间必须保持主要通风机的连续运转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并组织安排好值班值守、安全检查、井下排水等工作。
4.加强煤矿停产停工期间安全监管。产煤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掌握辖区煤矿停产停工动态,建立登记台帐,制定、实施巡查检查计划,严禁煤矿未经验收或未经审批擅自复产复工,严防煤矿弄虚作假、明停暗采。
5.产煤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煤矿停产停工报告后,应当立即将辖区停产停工煤矿名单和时间报监察分局(办事处)。
6.市属国有煤矿在春节期间应安排停产检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天。
二、加强煤矿复产复工安全管理
7.精心组织煤矿复产复工工作。产煤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重庆能源集团及所属矿业(煤电)公司要逐级建立健全严格的复产复工验收责任制度,严格执行“谁组织、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检查验收工作制度,落实领导和验收责任,确保职责清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要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复产复工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案,精心组织、严密部署,根据复产复工方案有计划地开展辖区煤矿复产复工工作,坚决防止集中同时复产复工,确保验收不留死角、不留隐患,禁止事故隐患不排除和安全措施不到位盲目复产复工。
8.加强煤矿复产复工隐患排查治理。停产停工煤矿在复产复工前要制定复产复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复产复工前的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等职能部门,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11个专业标准对照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矿井制度建设完善、机构设置健全、系统运行正常、设施管理严格、人员配备齐全、隐患治理到位。煤矿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实施分级治理,能立即治理的,在采取措施确保安全前提下及时治理;难以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治理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限期完成治理;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煤矿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治理结果要按规定向产煤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三、严格煤矿复产复工验收标准和程序
9.严格煤矿复产复工标准。煤矿复产复工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凡达不到安全标准,特别是存在以下情形的煤矿不得复产复工:一是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达标矿井和未参加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评定的;二是图件资料不真实、不齐全或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三是隐患治理不到位以及未按照复产复工程序签审同意的;四是从业人员复产复工分层级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五是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未验收合格的。
10.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审批程序。严格按“企业自查—复产申请—复产验收—企业整改—整改复查—逐级审签”程序执行。各类别停产停工煤矿分别按以下验收审批程序执行。
执法检查责令停产停工煤矿:按照煤矿安全监察监管等部门下达的执法文书执行。
发生死亡事故停产停工煤矿:按照《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加强事故矿井停产整治和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渝煤监管〔2013〕83号)执行。
其它停产停工的区县煤矿: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先验收一级、再验收二级和三级,上一等级煤矿未全部验收复产复工前,不得开展下一级的验收工作。煤矿验收合格后,经验收人员、验收负责人、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区县(自治县、经开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方可复产复工。全国煤矿安全重点区县所属煤矿必须经区县(自治县、经开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字方可复产复工。
春节期间停产检修的市属国有煤矿:由市属矿业(煤电)公司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员、验收负责人、煤矿矿长、市属矿业(煤电)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签字同意,并由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复产复工。
四、严肃复产复工责任追究
11.严肃监管责任追究。产煤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煤矿复产复工工作质量,对在复产复工验收工作中存在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严肃追究有关验收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2.严肃企业责任追究。煤矿复产复工期间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借整改之名生产、擅自复产复工、蓄意逃避监管等因素发生死亡事故的,一律对煤矿和有关责任人依法按上限进行处罚,并追究煤矿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请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重庆能源集团及所属矿业(煤电)公司将本指导意见及时转发至辖区所有煤矿。
201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