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出现了新情况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意义重大


煤矿安全历来都是社会安全生产领域中的重头,最新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制定《条例》,旨在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自2022年以来,受保供,增产,高煤价等多因素的影响,全国煤矿事故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反弹。进入2024年以来,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已作出一系列安排部署。矿山方面,动员部署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事故“八项硬措施”,组织力量直插现场、突击检查,抓一批超能力超强度生产、隐蔽工作面、灾害治理不到位的典型案例,同时坚持严格执法与指导帮扶并重,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但煤矿事故反弹的趋势仍然在延续。据本网不完全统计,2024年1月份全国共发生了14起煤矿事故,致29人遇难。这一势头必须得到有效的遏制,才能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2月4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应急管理部党委委员、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局长黄锦生介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煤矿安全生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存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司长薛剑光指出,老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特别规定》是2000年和2005年颁布的,是基于20年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现在来看,对煤矿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明显过轻。在当前煤炭价格高企的情况下,可能产生不少的煤矿企业“宁肯交罚款也要违法生产”的现象。

 

会议称,为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予以细化落实,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在整合《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两部行政法规的基础上起草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黄锦生表示,《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是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部基础主干法规,全面总结了近年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验,是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安全生产工作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重要立法成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影响深远。《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有利于全面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监管监察职责,对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近期暴露出部分煤矿存在“屡罚屡犯”的情形,在着力解决“宁肯交罚款也要违法生产”的问题上,《条例》在保持与《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衔接的基础上,提高了对煤矿企业、企业负责人违法行为的处罚下限。比如,根据《安全生产法》,对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企业,罚款下限分别为3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条例》分别提高至50万元、150万元和500万元。

 

对于未按规定配备矿长等人员和机构、主要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不符合规程标准、未按规定编制专项设计、未按规定进行灾害等级鉴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等,这些严重威胁生产作业安全的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

 

同时更加严格了停产整改的要求。《条例》规定,对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应当停产整顿;存在安全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停产整顿;存在安全违法行为、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生产。同时要求,停产整顿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监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停产整顿煤矿名单,并按规定组织复产验收。

 

此外还进一步加大了关闭力度。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现有技术条件难以有效防治重大灾害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条例》将其列入依法关闭的情形。

 

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宛生表示,《条例》颁布施行后,将成为煤矿安全领域的骨干法规,今年还将根据《条例》,启动一批煤矿安全领域部门规章的配套修订工作;同时,正全力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的制修订工作,其中,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已列为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正在按立法程序开展审查;矿山安全法修改已起草形成初稿,正在积极开展征求意见、调研、修改完善等工作。

 

黄锦生表示,下一步,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会同司法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指导各地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以及广大煤矿企业落实好《条例》相关规定,也诚恳地希望各位媒体朋友积极助推《条例》贯彻落实,大力宣传各地好的经验做法,也要曝光违反《条例》的典型案例,使《条例》为煤矿安全高质量发展真正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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