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方煤矿按原煤产量提取的维简费,按现行政策规定,应向国家交纳15%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建设基金)。笔者认为,无论就建设基金的性质与用途,还是从当前省、专、县营煤矿的实际,上述建设基金都应免征。理由如下: 第一,建设基金的性质和用途与地方煤矿的维简费既有区别又有密切联系。能源交通部门是国家建设的重点。为解决重点建设任务与资金不足的矛盾,国家对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适当集中一部份,用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是完全必要的。煤炭是我国的重要能源,煤矿正是这项资金的投资重点。从投资性质和用途来说,建设基金主要用于能源交通部门的扩大再生产,也包括少量用于简单再生产(如投资用于技术改造)。而煤矿的维简费则主要用于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和重建,以及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安全措施、技术改造等方面维持简单再生产的需要。所以,建设基金的用途与煤矿维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