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目前新建和改扩建煤矿生态补偿费,主要来源于国土管理部门执管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征用耕地补偿费、土地出让金和临时土地补偿费”等,但在实际操作中仅能保证建设期造成的生态受损补偿,生产期的生态补偿大多不到位。我国目前正在少数矿区试验探索企业出资/企业复垦模式,企业出资/地方政府复垦模式,企业与政府出资联合复垦模式,国家出资/政府组织复垦模式,以及招商引资复垦模式,但尚未形成长效的运行机制。结合我国国情,借鉴美国、德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的矿区土地复垦制度,有利于促进我国煤炭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及早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