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权概念的逻辑学定义应是人们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处境,在道义和法律准则范围内,已经和应当享有的物质和精神权益。国际人权理论中的若干理论问题,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就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而言,我们应当承认人权的普遍性,同时必须承认人权所具有的特殊性;在处理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的关系问题上,应该从理论和实践上以能否抑恶扬善来作为衡量一种社会及其司法制度优劣的基本尺度;对于民族权利的两种法理界定,应从对稳定国际秩序更具普遍指导意义的角度,从国际法上区分民族权利中两种不同的性质和情况;在对战争与人权问题的认识上,由于战争的起因和性质不同,我们不能笼统地将战争定义为侵犯人权;虽然国际社会对人权与主权关系的争论反映出人权与主权的矛盾,但由于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是在主权国家之间开展的,否定主权原则就无法形成人权的国际公约和国际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