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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国际法视角下的中国-东盟能源安全合作
  • 作者

    谭民

  • 单位

    武汉大学法学院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 摘要
    中国-东盟能源安全合作的主体是中国和东盟及其成员国,法律机制可分为四个层次,存在能源产品出口限制、能源服务和投资壁垒障碍、运输通道安全维护乏力、共同开发进展困难等法律问题,应建立以沿岸国为主导的能源通道安全维护机制,坚持并完善共同开发策略,加强能源贸易和投资的纪律约束。
  • 关键词

    中国-东盟能源安全合作国际法

  •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发达国家新能源法律政策研究及中国的战略选择”(09&ZD048);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东盟能源安全合作法律问题研究”(11XFX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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