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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保护的责任”法理基础析论
  • 作者

    李杰豪龚新连

  • 单位

    湘潭大学国际问题研究中心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湘潭411105湖南娄底417000

  • 摘要
    "保护的责任",即国家承担保护本国人民的首要责任,但如果国家出现"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等相关情由且有关当局显然无法保护其人民免遭其害时,国际社会有权通过安理会采取集体行动进行干预。"保护的责任"缘起于冷战结束后集体安全从"保护国家安全"转向"保护国家和人民安全并重"所面临的尴尬与挑战。自2001年干预与国家主权委员会正式提出这一概念以来,经2003年名人小组的部分肯定以及2005年秘书长的报告和世界首脑会议的进一步规范,"保护的责任"已发展成为国际社会的一项重要政策规范。通过与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相呼应,"保护的责任"具备了较为坚实的法理基础和责任内涵,具有方向性的指标意义。
  • 关键词

    “保护的责任”发展演变法理基础法治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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