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敏
吉林大学法学院
近年来我国出现多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引起发社会及行业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深入思考和探索,在食品安全风险规制层面,我国共治模式建设存在不足,尤其是行政主体、公众和第三方之间的协作模式的建立方面几乎还是空白。食品安全市场监管领域需要专业的风险规制措施,考虑到传统行政管制模式的效果和能力均为有限,因此应更侧重事先预防。从公私协力共同维护食品安全的角度出发,传统国家层面的公权力风险规制模式应与社会大众的道德约束等私权力量高度合作,寻求构架一种以行政主体、食品企业及第三方机构共治状态下的食品安全监控机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风险社会行政管制风险规制食品安全预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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