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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印张海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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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贵州大学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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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众环境信息传播权是公众为实现环境保护与治理目的,对环境信息以合法形式进行符号化加工,并通过媒介方式向受众进行表达或者再表达的权利。公众环境信息传播权的生成有其自身的时代背景和独特的价值意义。权利要素与权利独立性是证成公众环境信息传播权权利属性的必要事项。主体、客体及内容为公众环境信息传播权权利构造的基本要件。"规则之乏"与"氛围之虚"是公众环境信息传播权之规范构造与实际行使的两大困境。公众环境信息传播权的制度塑造集必要性、可行性、艰巨性于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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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数据时代环境信息传播权法理证成规范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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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大数据时代公众环境信息权的法律再造研究”(项目编号:17BFX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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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引 言
一、 公众环境信息传播权生成的时代背景与独特价值
(一) 公众环境信息传播权生成的时代性
(二) 公众环境信息传播权生成的价值性
第一,公众环境信息传播权蕴含的公开价值。
第二,公众环境信息传播权蕴含的参与价值。
第三,公众环境信息传播权蕴含的效率价值。
二、 公众环境信息传播权的权利要素与权利独立性
(一) 权利要素证成:公众环境信息传播权满足权利生成的基本要素
(二) 独立性判断:公众环境信息传播权能取得独立权利的地位
三、 公众环境信息传播权构造的基本要件
(一) 主体之界:作为环境信息传播权权利主体的“公众”到底如何界定
(二) 客体之定:作为环境信息传播权权利客体的“环境信息”究竟是指什么
(三) 内容之问:作为环境信息传播权权利内容的“权能”具体涵盖哪些
四、 公众环境信息传播权构造与行使面临的主要困境
(一) 规则之乏:公众环境信息传播权的构造缺乏具体的法律指引
(二) 氛围之虚:公众环境信息传播权的行使缺乏良好的传播环境
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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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格式
方印,张海荣.大数据时代公众环境信息传播权初探[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3(01):5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