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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的生成逻辑与法治构造
  • 作者

    郭大林张富利

  • 单位

    鲁东大学法学院安徽大学法学院

  • 摘要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是对旧有“分散型”执法模式的摒弃,综合执法的现实逻辑基础在于“分散型”执法与生态环境问题公共性矛盾所引发的治理困境。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重塑了行政区划、行政组织、行政职权之间原有的法定关系,已然获得了宪法和法律授权,并且具备减少“搭便车”和“执法内耗”的正外部性,因此符合职权法定的法理逻辑,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然而,综合执法应当遵循法治行政原则,不应违背法律的专门授权,不能创设新的执法权,实践中可以设置独立的综合执法机构,明确综合执法权限,建立跨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协同机制,最终形成独立、权威、高效的执法体制。
  • 关键词

    生态环境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改革

  • 基金项目(Foundation)
    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项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法治重要论述研究”(项目编号:FJ2018MGCA006);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跨区域环境保护协同执法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8SFB5004);
  • 文章目录
    一、综合执法的现实样态
    (一)“分散型”执法的现实样态
    1.相同级别的行政主体分别享有执法权
    2.不同级别的行政主体共同享有执法权
    3.行政主体与非行政主体共同享有执法权
    (二)“分散型”执法的治理困境
    二、综合执法的法理逻辑
    (一)职权法定的规范性解释
    (二)职权法定的功能主义解释
    三、综合执法的法治构造
    (一)坚持综合执法的两个前提
    (二)设置独立的综合执法机构
    (三)形成明确的综合执法权限
    (四)建立跨区域综合执法协同机制
    四、结语
  • 引用格式
    郭大林,张富利.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的生成逻辑与法治构造[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4(03):12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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