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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人工智能时代被告人质证权实现中的隐忧及其消解
  • 作者

    李思远

  • 单位

    上海大学法学院

  • 摘要
    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运用,给审判场域和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带来许多变化。卢米斯案折射出算法“黑箱”可能成为弱人工智能时代被告人质证权实现的新障碍;审判场域迁移并未给证人等出庭作证带来明显改观,反而影响庭审的交叉询问;“新案卷笔录移送制度”加剧控辩双方的不平等,而“新法定证据主义”导致被告人权利限缩。要消解人工智能时代被告人质证权实现中的隐忧,被告人的质证范围应扩大至证据和数据,明确司法人工智能的适用界限,证明标准应当将主观性与客观性相融合,并且强化律师的“智慧辩护”。
  • 关键词

    人工智能质证权审判场域算法“黑箱”证明标准

  •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0ZDA032);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大课题(GJ2020BJA05);
  • 文章目录
    一 问题的提出:卢米斯案折射的潜在司法风险
    二 人工智能给传统审判带来的改变与挑战
    (一)人工智能带来审判场域的迁移
    (二)“新案卷笔录移送制度”的悄然形成
    (三)“新法定证据主义”的萌芽担忧
    三 人工智能技术给被告人质证权实现带来的隐忧
    (一)审判场域迁移与庭审中的质证
    第一,证人、鉴定人等人员“出庭难”的问题。
    第二,证人、鉴定人等人员出庭后接受询问的问题。
    (二)“新案卷笔录移送制度”加剧控辩双方的不平等
    (三)“新法定证据主义”与算法“黑箱”
    四 人工智能时代被告人质证权实现中隐忧的消解方法
    (一)扩大被告人质证范围
    (二)尊重司法的固有属性和规律
    (三)实现隐性算法的相对透明
    (四)人工智能技术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
    (五)证明标准的主客观相融合
    (六)强化律师的“智慧辩护”
    结语
  • 引用格式
    李思远.人工智能时代被告人质证权实现中的隐忧及其消解[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5(01):126-136.DOI:10.13582/j.cnki.1672-7835.202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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