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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立法中的协商式监督
  • 作者

    叶萍

  • 单位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

  • 摘要
    立法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是立法学的基本宗旨,也是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则。如何完善人大、政府的立法制度,如何实现人民政协功能的重新定位和现代化改造,成为我国政治架构中的重要课题。2017年2月中共中央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明确定性为"协商式监督"。此举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长期以来存在的部门利益、行业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的现象。毋庸讳言,人民政协参与立法是完善立法程序、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途径之一,这种协商式监督在立法活动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和作用。在具体实践中,协商式监督可通过专家论证会、座谈会等路径实现。但是,协商式监督中人民政协应准确定位,坚持主次分明的原则,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是协商式监督的前提。
  • 关键词

    协商式监督民主监督政治监督人民政协立法协商

  • 基金项目(Foundation)
    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项目(19WT38);
  • 文章目录
    一在立法活动中实施协商式监督的功能分析
    (一)有效地保障公民权利
    1.宪法赋予了各方立法主体以及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
    2.可以使立法权得到更为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二)有效避免部门利益、行业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
    二人民政协参与立法的优势及协商式监督应遵循的原则
    (一)人民政协参与立法的优势分析
    1.从代表机制上看,人民政协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巨大的包容性
    2.从协商主体上看,人民政协具有很强的协商能力
    3.从协商机构的性质上看,人民政协不是权力机关,因而更具有客观性和中立性
    (二)协商式监督应遵循的原则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主次分明
    三协商式监督的实现路径分析
    (一)在立法准备中实现协商式监督
    1.在立法规划和计划中实现协商式监督
    2.在法律草案制定中实现协商式监督
    (二)在法律案审议中实现协商式监督
    (三)在立法后的评估阶段和立法完善中实现协商式监督
    结论
  • 引用格式
    叶萍.立法中的协商式监督[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3(05):136-142.DOI:10.13582/j.cnki.1672-7835.2020.0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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