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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设立非法出版罪之思考
  • 作者

    吴真文闫清嘉

  • 单位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 摘要
    基于非出版人非法出版图书行为的三重危险性、现行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风险社会理论下新增罪名的佐证以及实现刑罚目的需要,应当对该行为设立非法出版罪。此罪的犯罪客体是正常的图书出版秩序以及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为非出版人非法从事图书的印刷、复制、发行、出版等行为;主体为非出版人,即未经出版主管机关许可而从事出版活动的单位或自然人;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具有营利目的。在该罪的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合理区分其与侵犯著作权罪等相近罪名的构罪界限以及正确认定犯罪构成上的竞合问题。
  • 关键词

    非法出版罪行为危险性侵犯著作权罪

  • 文章目录
    一设立非法出版罪之依据
    (一)行为之严重社会危害性
    (二)风险社会理论下新增罪名之佐证
    (三)现行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
    (四)刑罚目的之实现
    二非法出版罪设置之思考
    (一)罪名及所处章节之考虑
    (二)罪状及犯罪构成之描述
    1.犯罪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
    3.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三)法定刑设置
    三适用非法出版罪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
    1.本罪增设并不背离刑法谦抑性原则
    2.本罪适用应当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
    (二)合理界定本罪与侵犯著作权罪之边界
    (三)本罪与他罪之竞合问题
  • 引用格式
    吴真文,闫清嘉.设立非法出版罪之思考[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3(05):129-135.DOI:10.13582/j.cnki.1672-7835.2020.0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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