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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辩护律师退庭的三种形态及规制
  • 作者

    杨勇

  • 单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贵州财经大学文法学院

  • 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退庭存在以拒绝辩护之名的许可退庭、以维护法庭秩序之名的责令退庭、以抗议法庭不公之名的擅自退庭等三种形态。对于许可退庭,应当在尊重被告人意志的前提下,从严审查辩护律师拒绝辩护;对于责令退庭,关键应厘清责令退庭的依据并遵循诉讼指挥权的行使原理,同时赋予律师异议权;对于擅自退庭,应当区分擅自退庭与拒绝辩护的关系,不得因擅自退庭而随意剥夺律师的辩护人资格。不同的退庭形态反映出不同的辩护原理与规制路径,但均会导致多重不利后果。长远而言,应采取多项措施,从源头上避免退庭现象的出现。
  • 关键词

    退庭退出辩护辩审冲突诉讼指挥权

  •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CLS<2018>C46);
  • 文章目录
    一许可退庭:以律师拒绝辩护之名
    (一)个案窥视:辩护律师拒绝辩护
    (二)“翻供、不认罪”不能构成拒绝辩护的事由
    (三)许可退庭的程序规制
    二责令退庭:以维护法庭秩序之名
    (一)责令退庭的典型案例
    (二)责令退庭事由之厘定
    (三)责令退庭的规制路径
    三擅自退庭:以抗议法庭不公之名
    (一)擅自退庭的典型案例
    (二)擅自退庭与扰乱法庭秩序
    (三)擅自退庭与剥夺辩护人资格
    1.辩护律师擅自退庭可视为拒绝辩护
    2.法院有权剥夺律师辩护人资格
    (四)对擅自退庭行为的程序规制
    四退庭的不利影响及未来远景
    (一)退庭的不利影响
    (二)避免退庭的未来远景
  • 引用格式
    杨勇.辩护律师退庭的三种形态及规制[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3(06):121-128.DOI:10.13582/j.cnki.1672-7835.2020.06.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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