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部
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基金投资托管人法律责任问题研究——以15个涉托管人责任案例为切入点
  • 作者

    周成吴英姿

  • 单位

    南京大学法学院

  • 摘要
    在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中,托管人负责基金的保管和对管理人投资运作进行监督,是投资基金运作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尽管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属投资人的受托人,但系分别受托履行不同职责,不属于信托法意义上的"共同受托人",故通常情况下对投资人的损失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托管人责任纠纷案件的司法审查中,如果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对托管人义务范围有明确约定,应以合同或协议约定作为判断托管人应否承担责任的依据;除合同义务外,基于托管人受托人的法律地位,还应对其是否尽到法定的信义义务进行审查。
  • 关键词

    基金托管人投资纠纷托管人责任

  • 文章目录
    一基金托管人的由来及其法律地位
    二对涉托管人责任案件的实证分析
    三基金人托管人责任的理论分析
    (一)托管人与管理人非属共同受托人,通常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对托管人义务有约定的,应将合同约定作为判断托管人应否承担责任的依据
    (三)在合同约定义务之外,应对托管人是否尽到法定义务进行审查
    1.有关基金代销的情形
    2.基金资金未依约划拨或被挪用
    3.基金产品未备案
    4.基金管理人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
    5.私募基金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结语
  • 引用格式
    周成,吴英姿.基金投资托管人法律责任问题研究——以15个涉托管人责任案例为切入点[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3(06):114-120.DOI:10.13582/j.cnki.1672-7835.2020.06.015.
相关问题
立即提问

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版权所有2015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青年沟东路煤炭大厦 邮编:100013
京ICP备05086979号-16  技术支持:云智互联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