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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新型人格权评析及其保护——基于人格权体系协调的立场
  • 作者

    杨卓黎

  • 单位

    北京大学法学院

  • 摘要
    学理热议之个人信息权、被遗忘权、自我决定权、人格商业利用权及其他新型人格权与现有人格权体系皆存在矛盾。个人信息权、被遗忘权与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存在客体上的重合,自我决定权可纳入身体权的范畴,人格商业利用权是人格权客体及权能扩张之结果,其他新型人格权则属于人格法益。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要素,明确的载体或形式有利于避免人格权类型的重复。人格权的内容既包括精神利益,也包括人格财产利益。人格权利与人格法益应严格进行区分,并适用不同的保护方式。《民法典》不应盲目地将新型的人格权纳入人格权编规定。
  • 关键词

    个人信息权自我决定权人格商业利用权人格法益

  •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新型人格权所造成的人格权体系矛盾
    (一) “个人信息权”“被遗忘权”与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的重合
    (二) “自我决定权”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重合
    (三) “人格商业利用权”与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的重合
    (四) 其他新型人格权的属性认定错误
    三新型人格权问题之形成原因剖析
    (一) 缺乏明确有效的人格权客体概念
    (二) 对人格权利益内容的认识分歧
    (三) 人格权利与人格法益标准的模糊
    四新型人格权的理论完善与保护建议
    (一) 以人格要素作为人格权客体
    (二) 明确人格财产利益属于人格利益
    (三) 以区分人格权利与人格法益的混合式来保护
    (四) 通过扩张解释具体人格权结合一般人格权进行保护
  • 引用格式
    杨卓黎.民法典背景下新型人格权评析及其保护——基于人格权体系协调的立场[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2(03):96-103.DOI:10.13582/j.cnki.1672-7835.2019.0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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