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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毅鹏戴金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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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中南大学法学院中国传媒大学传播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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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的部分制度过于僵化,不利于当事人程序选择和程序救济的实现,也妨碍了法官行使诉讼指挥权。民事诉讼程序弹性包括程序步骤的灵活性、审理方式的灵活性和审理时限的灵活性等三个方面。在尊重程序安定的基础上保持诉讼程序适度弹性是立法技术的需要,也是弥补审判程序内在局限以及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辩证统一的需要。增强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弹性应当强化法官案件管理,促进案件适时审理;完善程序选择权和诉讼契约,保障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灵活实施诉讼行为;健全诉讼程序的类型化,促进了程序的多元化和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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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程序弹性案件管理程序选择权诉讼契约小额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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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一程序弹性的基本规则及限度
二程序弹性的法理依据
(一) 保持诉讼程序弹性是立法技术的需要
(二) 程序弹性是弥补传统诉讼程序内在局限性的需要
(三) 从司法哲学上讲, 程序安定性与弹性的关系是形式法治与实证法治的关系
三增强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弹性的若干思考
(一) 强化法官案件管理权, 增强案件适时审理的弹性
(二) 完善程序选择权和诉讼契约, 保障当事人灵活实施诉讼行为的弹性
(三) 完善诉讼程序的类型化, 促进程序选择和司法操作的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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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格式
石毅鹏,戴金鸣.民事诉讼程序弹性论[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1(04):115-119.DOI:10.13582/j.cnki.1672-7835.2018.04.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