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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峰黄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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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湘潭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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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我国食品民事公益诉讼主要为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形式。这虽然有利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但与刑附民程序规定并不契合,还容易引发制度紊乱。一则与立法规定检察机关为补位主体的定位不符,削弱了社会监督功能;二则检察机关提起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基础与诉求内容不匹配,赔偿款的处理也存在不当;三则与消费者诉讼机制衔接不足。为回归社会监督的制度本位,应设定刑附民程序和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并完善与消费者诉讼的协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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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公益诉权私益诉权惩罚性赔偿适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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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专项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机理研究”(17VHJ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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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食品犯罪中附带民事公益诉权的来源问题
三、厘定附带民事公益诉求范围的科学性问题
(一)诉求类型与其诉权基础不相对应
(二)诉求实现条件与公益保护目标不相匹配
四、公益诉权与私益诉权的实施衔接问题
(一)诉讼收益方面的衔接问题
(二)公私益请求数额方面的衔接
(三)公益诉权对私益代处分效能的衔接问题
五、结论:公私益诉权协同适用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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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格式
肖峰,黄萍萍.论我国刑事附带食品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9(01):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