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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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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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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巴黎协定》确定国家自主贡献的碳减排模式,但碳排放的直接主体是公众,并非国家,国家自主制定的碳减排目标需依赖公众参与实现。依据公众参与碳减排行为的源动力,可分为主动型参与及被动型参与,且可再向下细分为获利性参与、非获利性参与、公益性参与、政策性参与、抵抗性参与和司法强制性参与。政府可针对不同类型的公众参与制定政策,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进而提高公众参与度,控制碳排放量,以实现碳中和目标。中国综合国力已经跻身国际社会第一梯队,但在国际社会中的话语权与实力并不匹配,中国应把握低碳技术改革契机,成为全球大气治理的“引领者”,为全球气候治理贡献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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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家自主贡献公众参与低碳改革全球大气治理碳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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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碳交易市场中的蓝碳交易研究”(202210607);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环境公益诉讼鉴定式案例分析研究”(202110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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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一、我国碳排放控制路径
(一)碳交易
(二)碳税
(三)行业低碳改革
(四)增加生态碳汇
二、碳中和与公众参与
(一)为什么碳中和需要公众参与
(二)公众参与碳中和事理分析
(三)公众参与碳中和法理分析
三、公众参与类型化
(一)主动参与
(二)被动参与
四、完善多元化碳中和公众参与路径
(一)增大政策激励力度
(二)加强低碳宣传教育
(三)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四)健全环境联合行政执法机制
(五)探寻“互联网+”环境治理模式
(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
五、以公众参与模式引领全球气候变化治理
(一)促进国际低碳技术交流
(二)推动国家间人才合作
(三)制定区域减排标准
(四)完善全球碳市场
六、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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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格式
曾晨.碳中和之公众参与实现路径[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40(05):25-3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