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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葛自丹许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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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广州大学法学院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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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政府采购订立补充合同实践中的乱象,以及人民法院对超额补充合同效力认定不一致的问题,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分析认为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立法缺位,次要原因是执法不严、有法不依。据此,提出两种解决方案:一是修改《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改变政府采购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则和填补原四要件的漏洞,并根据补充合同的特殊性增加相关规定。二是采购人应加强自我规制,加强对补充合同的合法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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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政府采购补充合同法律规制法律适用自我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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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GD15CFX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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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0 引言
1 政府采购补充合同制度不完善引发的问题
1.1 积极违法——订立补充合同的违法情形
1.2 消极违法——满足法定条件却不签订补充合同
1.3 对采购金额超过法定比例的补充合同效力认定不一
2 原因分析
2.1《政府采购法》规定不完善
2.2 政府采购合同缺乏有效监管
3 完善政府采购补充合同制度的建议
3.1 完善政府采购补充合同制度的法律规范
3.2 加强财政部门对合同履行的有效监管
3.3 建构采购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自我监管制度
4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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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格式
葛自丹,许志华.政府采购补充合同的法律规制[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3(01):5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