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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自甘冒险规则的适用主体——以“张某打球撞倒太婆案”为例
  • 作者

    朱帅

  • 单位

    吉林大学法学院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6条首次规定了自甘冒险规则,该条明确将其适用主体范围限定于具有一定风险文体活动的参加者。学界和司法实践对于“参加者”的具体内涵存有争议。自甘冒险系特殊的免责事由,具有阻却违法性的法律效果。该规则的运行机理在于受害人对运动固有风险的允诺。故在界定适用主体时也需遵循这一逻辑,以实际参与而非空间位置判断主体范围。具体来说,运动员和裁判应当属于参与人。参与人的身份可以通过明确参与、身份职务以及所起作用等因素进行判断。
  • 关键词

    民法典自甘冒险免责事由参与人体育活动

  • 文章目录
    一、适用主体的判断基点:自甘冒险的规范逻辑
    (一)自甘冒险规则的体系定位
    (二)自甘冒险规则的运行机理
    二、适用主体的边界厘定:自甘冒险规则中参与人的判断
    (一)参与人的潜在身份逻辑
    (二)参与人的判断标准
    1.明确参与
    2.身份职务
    3.所起作用
    三、结 论
  • 引用格式
    朱帅.《民法典》视野下自甘冒险规则的适用主体——以“张某打球撞倒太婆案”为例[J].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3(06):22-28.DOI:10.16698/j.hpu(social.sciences).1673-9779.2022.06.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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