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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网络主播就业劳动法规范适用问题及解决
  • 作者

    陈丹李旭红

  • 单位

    湘潭大学法学院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 摘要
    网络主播和平台公司之间常因劳动关系认定和“合作协议”中竞业限制条款效力问题发生争议。平台型就业体现出更强的灵活性,更弱的从属性,加上现行劳动关系认定中的从属性标准及全有全无的解释方法,使得网络主播用工关系性质难以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平台公司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与网络主播签订各种名目的合作协议,规避其劳动法义务,导致网络主播在实践中多被认定为合作关系或劳务关系,不利于网络主播劳动权益的保护。应当在现行法律规范中明确网络主播的劳动者身份和劳动关系性质,适当扩大劳动关系从属性标准的内涵和外延,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的合同行为以及竞业限制条款的运用。
  • 关键词

    网络主播就业竞业限制劳动关系从属性

  • 基金项目(Foundation)
    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20B546);
  • 文章目录
    一、网络主播就业劳动法规范适用的主要争议
    (一)劳动关系成立与否引发的争议
    1.主播与平台签订合作协议的法律性质
    2.主播和平台用工关系是否具备从属性
    (二)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效力争议
    1.竞业限制条款对主播的效力判定
    2.主播是否有权单方解除竞业限制
    二、网络主播就业与传统劳动就业的比较
    (一)平台型就业灵活化的发展趋势
    1.工作场所的远程化
    2.工作时间非标准化
    3.工作内容的自主性
    (二)非典型用工从属性弱化的表现
    1.从属性弱化对劳动关系的否定
    2.非传统就业法律保护的层次化
    3.报酬给付区别于传统工资给付
    三、网络主播劳动法规范适用的现实必要性
    (一)网络主播合作协议的法律效果
    1.合作协议不能排除劳动关系的存在
    2.需要对合作协议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二)劳动关系从属性标准的适用
    (三)网络主播竞业限制义务的适用
    四、网络主播就业劳动法规范适用的法律对策
    (一)将网络主播就业纳入劳动权益保障机制
    (二)扩大劳动从属性标准的内涵和外延
    (三)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的签约行为
    五、结 语
  • 引用格式
    陈丹,李旭红.网络主播就业劳动法规范适用问题及解决[J].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4(02):15-23.DOI:10.16698/j.hpu(social.sciences).1673-9779.2023.0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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