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部
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论“已经固定”不是电影作品的可版权要件
  • 作者

    熊文聪

  • 单位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 摘要
    多个司法判决认为,由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将电影作品描述为"摄制在一定介质上",故"已经固定"是电影作品的可版权要件。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著作权法》第三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均不是作品的"定义性条款",作品的可版权性是一个价值命题,仅与独创性有关,而固定仅涉及作品与物质载体相结合,从而使其能被感知、被传播和被存储等技术问题,与创作无关,与《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无关。因此,即使没有稳定固定的体育赛事直播视频也应当属于可版权作品。
  • 关键词

    电影作品可版权性固定直播视频

  •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中央民族大学“双一流”科研创新团队项目支持;
  • 文章目录
    一、如何给概念下定义
    二、可以复制≠已经固定
    三、比较法视角的考察
    四、赛事直播视频满足“固定”要求
  • 引用格式
    熊文聪.论“已经固定”不是电影作品的可版权要件[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1(02):52-56.DOI:10.16452/j.cnki.sdkjsk.2019.02.007.
相关问题
立即提问

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版权所有2015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青年沟东路煤炭大厦 邮编:100013
京ICP备05086979号-16  技术支持:云智互联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