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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刁云芸张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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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腾讯公司法务综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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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梳理相关裁判,我们发现法院在审理艺人单方解约案件时的争议焦点集中于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及艺人有无单方解除权。在经纪公司没有明显的过错以致合同无法履行,不具备《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等前提下,司法实践倾向于将演艺经纪合同认定为综合性合同并限制艺人行使单方解除权。经纪公司可以通过申请禁令、对与艺人合作的第三方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或者要求艺人违约赔偿等应对措施维护自身权益。为防控法律风险,经纪公司可通过明确合同性质及违约责任、约定抛却任意解除权,对人身依附性较强的条款和财产性权益条款分开约定等路径优化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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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演艺经纪合同解除权行为保全预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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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一、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
(一) 委托合同
1.任意解除权
2.任意解除权的限制
(二) 综合性合同
二、经纪公司应对艺人单方解约的主要措施
(一) 申请诉前行为保全
(二) 主张与艺人合作的第三方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 因艺人构成预期违约, 采取补救措施
1.要求艺人继续履行合同。
2.主张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三、防控艺人单方解约法律风险之合同优化
(一) 明确合同的性质及违约责任
(二) 合同中明确约定抛弃任意解除权
(三) 对人身依附性较强的条款和财产性权益条款分开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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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格式
刁云芸,张全伟.艺人单方解除演艺经纪合同的法律应对措施[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1(04):59-65+76.DOI:10.16452/j.cnki.sdkjsk.20190709.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