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将非法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评价为盗窃罪的观点存在着局限性,其没有正确认识到虚拟财产的本质属性。在处理窃取虚拟财产的问题上,应当厘清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虚拟财产不具有财物的属性,故不能成为刑法上的财物,不属于财产类犯罪所要保护的法益。虚拟财产本质上属于计算机信息数据的一种,将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评价为计算机类犯罪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进而选择保护的路径。此外,用户之间实施的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实质上体现的是债权关系,刑法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对于非(该)游戏用户窃取游戏用户虚拟财产的行为,刑法才有适用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