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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保护路径
  • 作者

    王俊松谌爱华

  • 单位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法学系

  • 摘要
    将非法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评价为盗窃罪的观点存在着局限性,其没有正确认识到虚拟财产的本质属性。在处理窃取虚拟财产的问题上,应当厘清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虚拟财产不具有财物的属性,故不能成为刑法上的财物,不属于财产类犯罪所要保护的法益。虚拟财产本质上属于计算机信息数据的一种,将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评价为计算机类犯罪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进而选择保护的路径。此外,用户之间实施的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实质上体现的是债权关系,刑法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对于非(该)游戏用户窃取游戏用户虚拟财产的行为,刑法才有适用的空间。
  • 关键词

    虚拟财产盗窃最后手段原则债权

  •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一)虚拟财产权利属性的界定
    1.物权说
    2.知识产权说
    3.无形财产说
    4.债权说
    5.新型财产说
    (二)虚拟财产财产属性的界定
    三、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障碍
    (一)法益保护原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
    (三)最后的手段原则
    1.适当性原则:法益保护原则的诉求
    2.必要性原则:一般恐惧理论标准
    3.权衡性原则:自由刑适用的正当性
    四、虚拟财产刑法保护障碍的突破
    五、虚拟财产刑法保护路径的重构
  • 引用格式
    王俊松,谌爱华.论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保护路径[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1(05):61-70.DOI:10.16452/j.cnki.sdkjsk.20191009.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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