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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会勋刘一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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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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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诉前程序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创设亮点,是维护司法权与行政权平衡,实现公共利益保护的重要途径。诉前程序机制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中发挥着督促和过滤作用,但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检察建议内容较为空泛、调查核实权缺乏保障、诉前程序期限规定过于僵硬化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更好地发挥诉前程序机能,应当通过赋予检察机关强制性调查核实权,加大检察建议说理性,增强诉前程序期限弹性等措施,以确保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制度能够得到优化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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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司法谦抑性调查核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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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推进党内法治建设理论与实践创新研究”(14ZDC006);中国博士后基金面上项目“保障性住房产权模式研究”(2017M612238);山东科技大学人才引进科研启动基金项目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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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一、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设计的缘由及价值功能
(一)基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权力配置
(二)基于保证司法谦抑性与尊重行政权的需要
(三)基于域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借鉴
(四)基于诉前程序具有实现司法高效化,保障司法权威的价值功能
二、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调查核实权缺乏强制性保障
(二)检察建议内容空泛,后续督促程序欠缺
(三)诉前程序期限设置过于僵硬
(四)诉前程序一律适用过于绝对
三、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优化路径
(一)赋予检察机关强有力的调查核实权
(二)增强检察建议说理性,严格落实检察建议追踪机制
(三)增强诉前程序期限的弹性
(四)区分适用诉前程序
1.允许检察机关自由裁量适用诉前程序的案件
(1)环境资源类案件。
(2)食品药品安全类案件。
2.强制性适用诉前程序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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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格式
李会勋,刘一霏.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之完善[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1(06):69-75+86.DOI:10.16452/j.cnki.sdkjsk.20191129.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