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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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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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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司法实践对深度链接的定性主要采纳"服务器标准",其适用并不会削弱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力度。在"服务器标准"下,虽然深度链接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但可能构成间接侵权且不适用"避风港原则"。认定深度链接不侵权,应只存在于被链作品合法这一情形下。侵权认定规则仍应坚持遵循"服务器标准",同时可以辅之以明确设链方的证明标准、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过错认定规则、增加关于被链方保护作品义务的规定,这样才可以平衡著作权人、设链方、受益公众等多方主体利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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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影作品深度链接信息网络传播权服务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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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引言
一、深度链接性质的学理争鸣
(一)概念的辨析
(二)性质的界定
二、深度链接侵权的司法认定
(一)司法裁判的理论依据
1.服务器标准
2.用户感知标准
(二)司法裁判的审理结果
1.关于设链方、著作权人两方法律关系
2.关于设链方、被链方、著作权人三方法律关系
三、深度链接侵权的认定规则厘定
(一)坚持遵循“服务器标准”
(二)明确设链方的证明标准
(三)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过错认定规则
(四)增加被链方保护作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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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格式
徐清云.深度链接侵权认定实证研究——以电影作品传播为视角[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1(06):59-68.DOI:10.16452/j.cnki.sdkjsk.20191129.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