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音频技术的进步催生了重混音乐的创作。作为一种新兴的创作方式,音乐重混仍处于著作权法的灰色地带。创作重混音乐需使用已有作品,但这种使用并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因此重混音乐人必须获得许可后方能进行合法创作。在现行许可制度下,重混音乐人和原作品版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均衡,重混创作人负担过重的义务,这打击了重混音乐人进行创作的积极性。合理使用的四要素判断法以及知识共享协议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重混音乐的发展,但同时有其固有缺陷。引入默示许可制度,将一部分义务转由原作品版权人负担,同时对原作品版权人的获酬权予以保障,由此可以使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重获平衡,从根本上消除重混音乐发展所遭遇的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