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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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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中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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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邻接权模式契合人工智能创作物保护特点,对人工智能参与者独创性贡献和创作物独创性程度要求较低。邻接权模式的优势在于有利于激励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制作及传播,有利于激励人工智能产业投资,也有利于依据投资贡献明确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归属。为此,有必要设立人工智能创作物制作者权,以此构建人工智能创作物邻接权制度,并在人工智能创作物制作者权的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及保护期限方面进行规则设计,由此推动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合理保护及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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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工智能创作物邻接权独创性制作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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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18FFX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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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邻接权保护模式合理性证成
(一)人工智能创作能力提高与邻接权保护需求
(二)邻接权模式对人类主体独创性贡献要求较低
(三)邻接权模式对创作物独创性程度要求较低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邻接权保护模式的优势
(一)激励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生成与传播
(二)鼓励人工智能产业投资
(三)明确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归属
三、人工智能创作物制作者权制度的构建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制作者权的名称辨析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制作者权的权利主体
(三)人工智能创作物制作者权的权利客体
(四)人工智能创作物制作者权的权利内容
(五)人工智能创作物制作者权的保护期限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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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格式
刘强.人工智能创作物邻接权保护模式研究——兼论人工智能创作物制作者权的构建[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2(02):28-37.DOI:10.16452/j.cnki.sdkjsk.2020.0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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