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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主体之问及其解决方案
  • 作者

    孙山

  • 单位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 摘要
    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保护,应当将何种主体设定为生成内容的法律主体,目前学界尚无统一看法。法学研究应当立足于现实,而不是根据猜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主体之问的实质,是财产权归谁所有,并不包括责任承担。法律主体所经历的从"人可非人"到"非人可人"的历史变迁,无法推导出应当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结论。主体资格的承认不但不会对人工智能本身的行为选择产生影响,相反,将会在扼杀相关产业发展的同时颠覆整个法律制度,完全不可取。现实条件下较为理性的选择,是从法学和产业的双重视角出发,将人工智能的所有人视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作者,由其享有著作财产权,但排除其享有著作人身权。
  • 关键词

    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法律主体作者财产权

  •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9AFX017);
  • 文章目录
    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主体之问的现象与实质
    二、主体之变的历史考察
    三、主体之问的求解:基于产业与法学的双重视角
    四、结语
  • 引用格式
    孙山.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主体之问及其解决方案[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2(03):17-23.DOI:10.16452/j.cnki.sdkjsk.2020.0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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