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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红燕姜琪吴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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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西海岸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管理部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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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诉环节自行补充侦查虽然不是刑事案件必须经过的诉讼程序,但它有利于检察机关充分行使控诉权、实现亲历性审查、强化法律监督。实践中,自行侦查权由于性质定位不准、适用标准及操作程序不全以及检察人员能力不足、协作机制不完善等原因,没有实现其应有的诉讼价值。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当进一步明确公诉环节自行侦查权的性质定位,在立法上对自行补充侦查情形予以规定和限制,在实践中引导检察人员树立正确司法理念,提升自行侦查能力,健全对自行侦查权的监督机制及配套工作机制,从而最大限度发挥其应有的效能,促进公平正义司法价值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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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律监督审查起诉自行侦查权公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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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一、公诉环节自行侦查权的基本属性
1.补充性。
2.亲历性。
3.时限性。
4.监督性。
二、公诉环节自行侦查权运行之案例考察
(一)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程序运行情况
(二)公诉环节自行侦查程序运行情况
三、公诉环节自行侦查权运行困境之原因分析
(一)有关公诉环节自行侦查权的法律规定不完善
(二)因传统观念束缚及激励机制缺失导致检察官在公诉环节自行侦查积极性不高
(三)检察官缺乏自行侦查的必要专业知识和配套保障
(四)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合取证机制不健全
四、完善公诉环节自行侦查权的具体路径
(一)借助两项改革契机,正确认识公诉环节自行侦查权的现实意义
(二)完善有关公诉环节自行侦查权的法律法规
(三)提升检察人员公诉环节自行补充侦查的专业能力
(四)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内部有关公诉环节自行补充侦查的配套保障机制
(五)建立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有关协作配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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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格式
于红燕,姜琪,吴立志.检察机关公诉环节自行侦查权的检视与完善[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2(05):48-53+65.DOI:10.16452/j.cnki.sdkjsk.2020.05.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