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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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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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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提供公共服务已成常态。公法与私法的二元对立看似堵塞了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之路,公法与私法的融合却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开展合作提供了制度土壤,而政社合作的优势与意义进一步推动了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展开。但政社合作面临诸多问题,包括社会组织的法律定位不清、缺乏常态化的合作机制、规制难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缺失等。因而有必要从建立平等的政社合作关系入手,构建常态化的政社合作机制,同时着力提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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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私法融合政社合作平等地位协作机制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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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委托项目(17@ZH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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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公私二分背景下政社何以开展合作?
二、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理论基础
(一)公私法的融合与政社合作
(二)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积极意义
三、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面临的困境
(一)社会组织的法律定位不清晰
(二)缺乏常态化的合作机制
(三)规制难题
(四)社会组织的公信力不高
四、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未来出路
(一)建立平等的政社合作关系
1.明确社会组织的法律定位及在整个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地位
2.转变政府的角色定位
(二)在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构建有效的协作机制
(三)提高社会组织的社会公信力
1.法律的他律约束
2.社会组织的自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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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格式
张莹莹.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困境与出路——基于公私法融合的视角[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2(06):100-108.DOI:10.16452/j.cnki.sdkjsk.2020.06.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