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新增居住权制度,深入贯彻了"住有所居"理念,为居住权纠纷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罗马法时期出现的居住权衍生至今已突破保障特定人居住的功能设定,投资性居住权的出现以及特定情形下的权利转让都是居住权经济功能的体现。在居住权的法律适用中,居住权人应限定为自然人。其既享有有限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特定情况下允许他人同住的权利;同时在未约定情形下,居住权人也负有日常维修义务。居住权可在他人住宅的整体或部分之上设立。当发生权利冲突时,居住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既可限制所有权的行使,亦可对抗之后设立的其他物权。居住权人可通过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请求重新设立居住权或经济补偿来予以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