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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由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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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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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理论及实务界对行政协议的可复议性问题观点不一。否定者认为,当前行政复议的公正性不足,缺乏明确的行政协议审查规则,难以有效解决行政协议。这种"现实考量"思路并不符合行政复议的立法目的和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制度定位。肯定行政协议的可复议性有利于为相对人提供权利救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践信守诺。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为行政协议审查提供了必要的制度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征求意见稿)》中关于行政协议的审查规则没有体现行政复议解决行政协议争议的制度优势,需要通过前端的立案环节、中端的审理程序以及末端的复议决定类型等方面积极回应复议请求,实质性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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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协议可复议性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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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委托项目(17@ZH014);北京社会科学基金研究基地一般项目(18JDFX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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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一、行政协议可复议性之实践与理论检视
(一)左右摇摆的法院立场
(二)各执所见的理论观点
1.不可复议说
2.可复议说
3.修法复议说
二、行政协议可复议性之证成
(一)必要性:行政协议可复议性之制度优势
1.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之必要性
2.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之必要性
(二)可行性:行政协议可复议性之制度空间
三、行政协议可复议性的配套措施完善
(一)立案环节:相关行为的合并审查
(二)审理程序:开庭审理
(三)完善行政协议的复议决定体系
1.依约履行决定与无效决定类型的缺失
2.建构以变更和履行决定为主的复议决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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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格式
王由海.行政协议的可复议性问题研究[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3(03):44-50.DOI:10.16452/j.cnki.sdkjsk.2021.03.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