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专利有效性争议可提交仲裁解决后,协调仲裁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加强仲裁裁决与行政认定的衔接显得尤为重要。美国和瑞士分别建立了以书面通知行政部门为要件的衔接机制和经行政部门认可和执行的衔接机制,相较之下,美国的做法更有益于平衡仲裁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尽管我国专利效力认定的权力专属于行政机关,但仍可在承认专利有效性争议可仲裁性的前提下建立通报后申请行政机关审查的衔接机制,即当仲裁庭作出的专利效力仲裁裁决与行政认定结果冲突时,经当事人将仲裁结果通报给行政机关后,行政机关对该专利进行形式审查且保留最终决定权。这一制度设计既保证了专利权效力认定的一致性,又维护了国家公权力的权威性,较好地协调了私权与公权的关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