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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祝之舟吴秋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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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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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主体限于同一集体组织内部的农户,这是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条文内容之一大亮点。新法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具有调整本集体组织内部土地承包关系的制度功能,故有别于旧法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其实质是农户对土地承包权的转让。而且,新法上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经本次修改之后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部转让产生影响。立足于内部调整功能,新法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被认定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变更或概括转移。承包期延长政策的实施也应当以此为基础,由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本集体农户享有对土地的第三轮承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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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制度功能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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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内蒙古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2015C117);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9XFX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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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一、新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制度的修改
(一)体系上的独立化
(二)适用上的内部化
二、新法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制度之功能定位
(一)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制度的功能定位及其新法承继
(二)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制度的功能反思及其界定根据
(三)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制度的法律功能及其实现场合
三、新法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制度之法律适用
(一)处理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要以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
(二)以内部调整的功能定位为指引,重新界定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法理内涵
(三)承包期延长政策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视角下的合理实施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与土地经营权流转竞合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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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格式
祝之舟,吴秋瑶.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制度的功能定位及法律适用[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3(04):40-47.DOI:10.16452/j.cnki.sdkjsk.2021.04.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