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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双被告”制度下复议机关的举证制度探析
  • 作者

    高洁

  • 单位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治安学院

  • 摘要
    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后确立了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相对人应当以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双被告"制度。这一制度提高了复议机关作为被告的概率,但是并未取得预期的成效。其中举证制度不健全是影响制度推进的重要原因,举证责任不明,风险分担不清晰,使得应诉中难以避免会出现消极举证或者相互推诿的情况。这不仅对诉讼中的质证产生影响,也对后续可能产生的赔偿或补偿责任的划分带来影响。应该在区分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决定、改变部分原行政决定以及复议驳回的三种情况下,明确由谁进行举证的问题,并且明确如果败诉,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都有可能成为赔偿义务机关。在明晰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的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下完善"双被告"制度下的举证制度。
  • 关键词

    复议机关共同被告举证制度举证责任

  •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RWYB202102);
  • 文章目录
    一、“双被告”制度的法律解读
    (一)对“双被告”制度的理解
    (二)“双被告”制度中的举证问题
    二、“双被告”制度的现状反思
    (一)理论层面
    1.举证责任分配不清
    2.举证后效力不明
    3.举证责任后果不清
    (二)实务层面
    1.复议机关不作为或者维持情况可能增多
    2.复议驳回的情况可能被滥用
    3.共同举证对行政相对人存在不公
    三、“双被告”中举证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双方的举证内容
    1.复议机关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
    2.复议机关部分改变原行政决定内容
    3.复议机关驳回的情况
    (二)明确举证责任,承担败诉风险
    四、结语
  • 引用格式
    高洁.“双被告”制度下复议机关的举证制度探析[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3(05):51-57.DOI:10.16452/j.cnki.sdkjsk.2021.0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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