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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IPTV限时回看服务的法律定性及其纠纷解决路径
  • 作者

    郭雪军

  • 单位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 摘要
    IPTV限时回看著作权纠纷的根源在于没有清晰地界定IPTV限时回看服务所属权利。在IPTV限时回看服务的法律定性上,根据《著作权法》相关条款修改的目的解释,非交互式传播归广播权负责,交互式传播归信息网络传播权负责,具备交互式特征的IPTV限时回看服务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另外,未经许可提供IPTV限时回看服务为商业性行为,与原权利人权利的正常使用相冲突,而且降低了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费,不合理地损害了原权利人的正当利益。因此,未经许可提供IPTV限时回看服务会产生实质性的消极社会后果,不应被纳入广播权的二次使用范畴。IPTV限时回看服务的纠纷解决存在三种路径:《著作权法》修改、司法解释、完善行业规范。相比前两种的硬法路径,第三种的软法路径既具有权利界定的实际效力,又具备灵活性高、反弹小、交易成本低的优势,应该成为优选路径。
  • 关键词

    IPTV限时回看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司法部2020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课题(20SFB2017);
  •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一)IPTV限时回看著作权纠纷的缘起
    (二)IPTV限时回看著作权纠纷的判决分歧
    (三)解决IPTV限时回看著作权纠纷的核心问题
    二、IPTV限时回看服务所属权利的界定:以逻辑涵摄为论证方法
    (一)北京法院对IPTV限时回看服务的界定
    (二)杭州法院对IPTV限时回看服务的界定
    (三)《著作权法》(2010)未能清晰界定IPTV限时回看服务
    (四)IPTV限时回看服务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
    三、IPTV限时回看服务所属权利的界定:以后果考量为论证方法
    (一)杭州互联网法院关于权利界定的后果考量
    (二)IPTV限时回看服务与原权利人权利的正常使用相冲突
    (三)IPTV限时回看服务不合理地损害了原权利人的正当利益
    (四)杭州互联网法院不应将公共利益纳入后果考量
    四、解决IPTV限时回看著作权纠纷的优选路径
    (一)《著作权法》修改的路径
    (二)司法解释的路径
    (三)完善行业规范的路径
    五、结语
  • 引用格式
    郭雪军.IPTV限时回看服务的法律定性及其纠纷解决路径[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3(06):46-53.DOI:10.16452/j.cnki.sdkjsk.2021.0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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