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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对我国文化娱乐行业的影响
  • 作者

    刘承韪梁泽齐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 摘要
    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对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订和完善,其必将会对我国文化娱乐行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一是对著作权的权利客体及内容进行了扩张,新增作品法律定义,修改作品类型,扩大财产性权利内容,满足了新技术发展的要求;二是对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归属和利用的规则进行了完善,修改著作权管理制度,引入著作权登记制度,新增关于职务表演的规定,革新合作作品的行使规则,保障了著作权的交易安全,提高了著作权权利利用效率,促进了文化娱乐产品的传播;三是对著作权的司法保护进行了强化,扩大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权利范围,延长摄影作品的保护期,新增权利使用费作为赔偿数额计算方式,大力提高法定赔偿的数额,使文化娱乐行业有了更好的司法保障。
  • 关键词

    作品类型开放著作权集体管理作品登记合理使用惩罚性赔偿文化娱乐行业

  • 文章目录
    一、著作权客体与权利内容的变化及其影响
    (一)新增作品定义,作品类型由封闭转为开放
    (二)引入视听作品,回应新类型作品的现实需求
    (三)明确排除规则,为单纯事实消息正名
    (四)扩大权利内容,明确权利规制
    二、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利归属及其利用制度的发展
    (一)修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强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独立地位
    (二)增加作品登记制度,保障著作权交易安全
    (三)革新合作作品授权规则,提高作品传播效率
    (四)明确权利归属,视听作品权利人的认定更为准确
    (五)修改媒体单位职务作品的性质,作品对外传播更加便捷
    (六)修改盲文出版的合理使用方式,凸显对阅读障碍者的关爱
    (七)突破全封闭式“合理使用”制度,更好界定各方利益
    (八)新增关于职务表演的规定,进一步尊重意思自治
    三、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保护及其影响
    (一)延长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加强对摄影作品的保护
    (二)扩大录音制作者及广播组织的权利范围,加大对邻接权的保护力度
    (三)将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并列为第一顺位赔偿计算依据,给予权利人选择空间
    (四)新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方式,更好维护权利人的权利
    (五)明定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惩戒故意侵权行为
    (六)大幅提高法定赔偿数额,遏制侵权现象的发生
    (七)新增“证据出示令”制度和“举证妨碍”规则,法院更易查明事实真相
    (八)专门增加规定技术措施,顺应新技术发展潮流
    四、结语
  • 引用格式
    刘承韪,梁泽齐.《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对我国文化娱乐行业的影响[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3(06):29-37+53.DOI:10.16452/j.cnki.sdkjsk.2021.0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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