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不相悖的一项制度设计。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实质上是一种求刑权,而非裁量权。此种量刑建议的效力因控辩审三方职能的差异而各异,而被追诉人也不因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而导致反悔上诉权的丧失。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上诉理由有很大一部分系量刑过重,检例第83号正是此类案件的典型体现。为了避免被追诉人随意滥用上诉权的情形,司法机关应客观、审慎审查上诉理由是否正当。可以通过在审前确保控辩量刑协商合意充分、采取相对确定刑的量刑建议,在审中释明无正当理由上诉的不利后果,在审后借鉴"损失时间指令制度"等方法,对被追诉人的反悔上诉权进行一定的规制,以避免司法资源的无端浪费,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