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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论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及其程序控制——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1条为视角
  • 作者

    徐本鑫徐欢忠

  • 单位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

  • 摘要
    2018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1条为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权中行使调查核实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程序指引,增强了权力来源的法定性,明确了权力运行的阶段性和功能的监督性。但由于立法的原则性和模糊性,公益诉讼实践中出现了检察调查核实权的适用依据不明确、运行阶段不清晰、运行目标不合理等问题,这导致了权力配置错乱、权力性质模糊和司法资源浪费,从而不利于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建议适时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并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享有调查核实权,以补强权力运行的法律依据;将调查核实权运行限定在从立案到发出检察建议这一阶段,以区别于立案前的线索初查和提起诉讼后的调查取证;通过明确调查核实启动程序、规范执行调查核实方案和发挥调查核实终结报告的程序控制作用,规范调查核实权的运行。
  • 关键词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法律监督调查核实权程序控制

  •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20BFX076);
  • 文章目录
    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1条的规范分析
    (一)调查核实权的来源具有法定性
    (二)调查核实权的运行具有阶段性
    (三)调查核实权的功能具有监督性
    二、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运行风险
    (一)运行依据不明确,扰乱权力配置
    (二)运行阶段不清晰,模糊权力性质
    (三)运行目标不合理,浪费司法资源
    三、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的程序控制
    (一)补强权力运行的法律依据
    (二)明确权力运行的具体阶段
    (三)细化权力运行的程序规则
    四、结语
  • 引用格式
    徐本鑫,徐欢忠.论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及其程序控制——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1条为视角[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4(01):56-62.DOI:10.16452/j.cnki.sdkjsk.2022.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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