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与音乐之间存在对文本逻辑结构追求上的拟合之处,这可以为增强对法学科学属性的认知以及为应对多元社会对法学既有结构体系的挑战提供借鉴。法律与音乐在文本创作过程中存在着组成要素协调精神的拟合之处,其法学价值在于为立法提供了从参与者视角进行协调的进路。法律与音乐都是民族历史文化的产物,是民族精神的表达,通过法律与音乐的拟合关系能够更充分地认识到法律的民族性特征与全球性影响。法律与音乐在文本解释上的拟合之处,告诉我们在法律解释中应当注重原旨主义与非原旨主义的协作而非对立。法律与音乐在受众感知问题上拟合的法律价值在于司法裁判要关注大众情理而避免机械司法的情势。法律与音乐都具有调整社会秩序的功能目标,它告诉我们法律不仅应具有强制性的面孔还应具有柔性实施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