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部
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二元界定
  • 作者

    王莉闫媛媛

  • 单位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 摘要
    目前,学界对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界定尚未有统一定论,准物权说、行政规制权说、环境权说、债权说、新型财产权说等学说众说纷纭,亟待结合法学基础理论妥当厘定。在国内层面,碳排放权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而在国际层面,则是以国家主体为第一序位、企业事业单位为第二序位的复合主体。应当根据不同排放权的权利主体分置其权利属性,将碳排放权法律属性二元分类界定,即以国家为权利主体的发展权和以企业事业单位为权利主体的用益物权。碳排放权立法应当在国际和国内两个维度展开,形成国际与国内碳排放权的法治互动,同时强化权利主体的权利行使应当基于节能降碳等环保约束义务的履行。
  • 关键词

    碳排放权法律属性二元界定发展权用益物权

  •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0&ZD185);2021年河南省新文科研究与改革实践项目(教高函[2021]110号);2021年河南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21BFX005)的阶段性成果;
  • 文章目录
    一、碳排放权既有立法的规范检视
    二、碳排放权既有学说检视
    (一)准物权说及其检视
    (二)行政规制权说及其检视
    (三)环境权说及其检视
    (四)债权说及其检视
    (五)新型财产权说及其检视
    三、法律属性界定前置:碳排放权的权利要素解析
    (一)碳排放权的主体
    (二)碳排放权的客体
    (三)碳排放权的内容
    四、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二元分置
    (一)国家主体的权利属性:发展权
    1.碳排放权作为发展权的正当性
    2.作为发展权的碳排放权分配原则
    (二)企业事业单位主体的权利属性:用益物权
    五、结语
  • 引用格式
    王莉,闫媛媛.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二元界定[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4(03):57-66.DOI:10.16452/j.cnki.sdkjsk.2022.03.004.
相关问题
立即提问

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版权所有2015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青年沟东路煤炭大厦 邮编:100013
京ICP备05086979号-16  技术支持:云智互联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