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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
论城市更新市场主体参与的法律路径
  • 作者

    陈吉栋张冬歌

  • 单位

    上海大学法学院

  • 摘要
    我国城市更新由“大拆大建”发展至存量更新的新阶段,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具有历史和现实的正当性。市场主体形成了通过权利人委托、政府指定、权利人合作以及“招拍挂”等方式公开竞争的参与途径,依然存在市场主体界定不明,准入门槛较高,准入路径规定不明确,救济措施缺位等问题。针对城市更新的多元利益格局与多重价值目标,应构建多元主体合作框架,理顺城市更新参与主体、实施主体与市场主体三者之间的关系,还应当完善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的PPP模式,通过完善物有所值定量评价标准、设置负责PPP项目的专门管理部门、明确市场主体的进入和退出机制等方式,减少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的阻力。
  • 关键词

    城市更新市场主体多元主体框架PPP模式

  • 文章目录
    一、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的既有方式与实现困境
    (一)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的既有方式
    (二)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的实现困境
    1. 市场主体界定不明,遴选条件较高
    2.市场主体准入路径不明,救济措施缺位
    二、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的正当性依据
    (一)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的历史正当性
    1.第一阶段(1978—1989):仅规定“建设单位”,未采用“市场主体”表述方式
    2.第二阶段(1990—2011):鼓励市场主体加入,适格市场主体范围几经变化
    3.第三阶段(2012至今):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法律规定逐渐完善
    (二)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的现实正当性
    1.城市更新制度功能的实现需要市场主体参与
    2.贯彻城市更新的实施逻辑需要市场主体参与
    3.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是适应城市数字化转型的需要
    三、市场主体参与的多元主体合作框架
    (一)多元主体合作框架的提出
    (二)多元主体合作框架的具体构造
    四、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的PPP路径及其完善
    (一)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的PPP路径
    (二)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的PPP路径完善
    五、结语
  • 引用格式
    陈吉栋,张冬歌.论城市更新市场主体参与的法律路径[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4(03):41-49.DOI:10.16452/j.cnki.sdkjsk.2022.0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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